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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布《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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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08-2024),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汽车维修经营者排放恶臭污染物不适用本《标准》,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标准》主要内容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6个部分内容,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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